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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重要政策盘点
阅读量: 900  发布时间:2019-04-09
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十条”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

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四是强化科技支撑。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
2016年1月18日,环保部印发

《技术大纲》指出,目前全国已经初步确定了1900余个控制断面及其目标指标要求、划分了约1800余个控制单元,基本完成了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都已经开始编制并将报批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十三五”期间需要改善、重点治理的河流清单。有关部委分头落实《水十条》,已经或即将形成相关的专项工作方案、计划、政策、措施,各项任务安排相继出台。


三、《城市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
2016年1月22日,住建部印发

在我国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立足市场迫切需求,通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结合国内各地发展现状,参考国外先进发展经验,构建了“海绵城市建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该体系日前已通过审查,正式颁布实施,将对提高我国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施工质量,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16年4月12日,发改委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五、《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2016年4月21日,发改委印发

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是对水资源管理和利用制度的重大创新,将推动用水产品、高耗水行业、农田灌溉等领域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实现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观念转变,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六、《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6年9月5日,住建部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住建部牵头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控源截污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基础工作,也是重中之重。


七、《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2016年9月7日,工信部、环保部印发

工业是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重要来源,与农业源和生活源相比,工业源具有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治理困难等特点。因此,工业行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制定出台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加快行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十分必要。


八、《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意见》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贯穿了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地方主体责任和河湖管理保护各项任务,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水治理体制的重要创新,对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2016年12月31日,发改委、住建部印发

《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我国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规划》明确规定,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90%;建制镇达到70%,其中中部地区力争达到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提前一年完成。


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11日,住建部发布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该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17年10月19日,环保部印发

规划将《水十条》水质目标分解到各流域,明确了各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和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重点,第一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在全国1784个控制单元的基础上,《规划》筛选了580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283个水质改善型和297个防止退化型单元,提出了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十三、《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2018年4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

《通知》明确,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将研究确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根据排污许可证氮磷许可排放量信息确定相关流域控制单元的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对于氮磷超标的流域控制单元内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


十四、《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8年5月18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和监督。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2018年9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

修订导则要求基于现有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更严格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对于现状超标水域,要求通过落实到控制断面进行水污染排放的空间管控,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对于现状达标水域,提出基于安全余量预留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十六、《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年9月30日,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印发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更加侧重机制建立,力求通过这次攻坚战,让地方建立起长效机制,达到“长制久清”目标要求。总体目标任务与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做了充分衔接,同时,结合近3年在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在体制机制上又有所创新,进一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


十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2018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

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导则规定: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


       水环境修复是“十三五”时期的工作重点。从“水十条”、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一系列政策,到快速增加的财政支持都凸显其当前的重要地位。万亿水环境修复市场需求正在加速释放。同时,水环境修复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保持已治理水体的长期清洁才是水环境修复的根本目的,也是难点所在,工程完工后又将带来广阔的运营市场。


       回望大形势中各项利好政策,上源环工生态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将抓住机遇攻坚克难,不断精进我们的技术与研发实力,把握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还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自然水生态环境。